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縣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于台北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勤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2.會員商品原料器材之協辦保管運輸陳列展覽等事項.
3.辦理會員申請證照變更,換發及領用統一發票暨參加此價之會員資格之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
4.承辦主管官署商會委辦事項
5.會員營業上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籌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6.會員營業之配合,及調節供應事項.
7.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8.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事項.
9.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廣告工程商業者[營業項目包括一公民營美術廣告設計製作,展覽會場設計
佈置,營業場所設計裝修布置,辦公室,資料室,陳列室,簡報室.禮堂設計裝修布置.招牌,牆壁,路牌,屋頂,電動霓虹燈塔廣告設計].
第七條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須填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九條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任表補之.
第十條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出席本會,撤換時亦同.